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现金流量表如何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下册)》第三十二章《现金流量表》对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关项目的编制”中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规定:“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中反映。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商业保险金,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用等,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根据上述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现金流量表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