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老豆腐等豆制品能否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答:不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将豆制品统一按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建议(第0550号)的答复》(沈税函〔2019〕57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对适用低税率的初级农产品范围进行了正列举,豆制品不在正列举范围之内,故不能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2016年以来,我们就您在建议中提及的豆制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多次请示省局、总局并提出了与您在建议中相同的处理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豆制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应按16%(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