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独立纳税期间的亏损可否在汇总纳税后弥补?
答:不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税务局对于“总分机构所得税事宜”的答复。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总分机构,想咨询一个总分机构的所得税问题:2018年及以前年度,总分机构各自独立汇算清缴所得税,现从2019年开始进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那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待弥补亏损额能否在2019年度在总机构汇算清缴时进行弥补?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后,其总机构汇算清缴时,这部分经营情况,不得并入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其产生的亏损也不得在总机构弥补。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