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政府征拆,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
答: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政府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是,对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政府强调的非常清楚,必须是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