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促销商铺,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应由哪方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期间商铺的房产税由承租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