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的司库业务的现金流审计调整为以净额列报,可以吗?
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集团的司库业务的现金流项目列报,需要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判断,站在集团的角度如果属于代收代付项目的,可以按照净额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