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仓储设施道路等区域面积可否享受2023年5号公告优惠?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的规定,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属于政策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办公用地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