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取得一块土地后,由于资金问题没有进行开发,直接将土地转让给另一家房地产企业,那我们转让时计算土地增值额,能否加计扣除取得土地的成本?
【答案】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参考国税函发〔1995〕110号,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因此,贵公司没有开发土地,转让时计税土地增值额,不能加计扣除取得土地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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