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公司土地无偿给我公司使用,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吗
【问题】
我集团有一置业公司,名下有土地,无偿给我公司使用,请问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
【答案】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对方无偿给贵公司使用,在增值税方面存在视同销售核定征收增值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