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的第一季度的3个月为免租期,是否确认增值税
【问题】
2017年7月1日,我公司出租一处不动产,期限3年,合同规定每季度末收款,但第一季度的3个月免租,请问第一季度是否确认增值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免租期间不确认增值税,所以第一季度不确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