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安装在简易计税房产中的暖气片,增值税如何处理
【问题】
我公司2016年6月购入暖气片,并安装到A房产,由于A房产是按简易计税方法出租的,所以进项税额没有确认。请问我公司如果在2017年8月销售这部分暖气片,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贵公司的上述销售业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但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暖气片是以房屋的附属设施入账的,属于不动产类,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来源于不动产的资产,没有政策规定可以采用3%的简易计税,只能按正常的税率17%纳税。具体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