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提供发票,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
员工出差,根据出差天数按一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提供发票,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网友在线提问时回答,“根据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这里的意思是把其作为公司的经营支出,而不是作为了个人所得。
因此,没有发放就不属于差旅费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