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号怎样规定购入加油卡的处理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号是否规定2018年3月1日起,企业购入加油卡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执行?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销售开具的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对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