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取得财政票据,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取得商标局开具的财政票据,是否可以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上述财政票据属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