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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派服务和异地运送包裹未单独核算,是否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5/24 09:38:27 字体:

  【问题】

  我公司主营业务为收派服务,税务机关认为其中异地运送包裹属于运输业,不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认为我公司对于不同税率未单独核算,从高适用税率,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收派服务是指同城的收取、运送、送达函件和包裹服务,异地运送包裹服务属于运输业务;企业同时经营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属于兼营,如果没有单独核算,从高适用税率,税务机关的要求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现代服务。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如下: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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