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项目转变用途用于应税项目,是否还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原购入机器设备用于免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现在转变用途用于应税项目,是否还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