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改制前形成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
股份制改改制,准备将改制前引入风投时形成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对于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改制前引入风投时形成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能享受免个税优惠,需要交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