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的会员费还未消费,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合法
【问题】
羽毛球馆预收的会员费会员还未消费税务机关让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合法?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依据您的描述,羽毛球馆预收的会员费应属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根据上述规定,羽毛球馆预收的会员费会员还未消费税务机关让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