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直接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问题】
对于国资委直接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能否适用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政策规定?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
四、关于国资委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适用政策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百分之百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百分之百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国资委并不是企业,国资委百分之百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的情况,不适用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