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收取的滞期费可以按现代服务6%的税率开具发票吗
销售货物因购买方收货时滞期而向其收取滞期费可以按现代服务6%的税率开具发票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因购买方收货时滞期而向其收取滞期费属于价外费用,滞期费应按该货物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不能按现代服务6%的税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