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开具专票后可否选择每月租金收入3万内免税优惠
个人出租房屋选择开专票以后就不能选择每月租金收入3万内免税了吗?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所以,个人出租房屋选择开专票为放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免税优惠,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