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的进项需要分期抵扣吗
【问题】
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的进项需要分期抵扣吗?
【答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4 在建工程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三)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根据财会[2006]18号规定,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的进项需要分期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