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进行运营只为中转运输而设立的仓库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
我公司其他市有一仓库,费用统一在机构所在地核算,该仓库并不进行运营,只是为了中转运输方便而设立的仓库,我公司将货物运输至此仓库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异地租用的仓库仅作为公司的外地仓库使用,均由贵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