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退回货款,已经抵扣进项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问题】
进口货物后因销售困难境外企业给与降价后退回部分货款,其已经抵扣的海关缴款书上的进项是否需要做相关的进项转出?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此条款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根据上述规定,进口货物后因销售困难境外企业给与降价后退回部分货款,其已经抵扣的海关缴款书上的进项不需要做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