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无法收回诉讼法院判决执行,可否做损失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的借款无法收回,已经诉讼法院判决执行,但是因对方无资产无法执行可以做损失税前扣除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应取得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裁定文书,依据借款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裁定文书、会计核算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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