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增值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问题】
总公司所属A市,在B市成立了负责人制的分公司,我们想在B就地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交纳在呼市,但会计上是独立核算的,能否符合政策汇总计算、各地分摊纳税?
【答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关于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上的核算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中的核算方式无关,如果想总分机构统一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