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关联企业购入出口产品配件,可否视同自产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问题】
从关联企业购入我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维修所必需的配件,该配件是否可以按视同自产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从关联企业购入您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维修所必需的配件,该配件适用财税[2012]39号附件4的第一条或第二条,可以按视同自产享受出口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