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收到的高速公路过路费收费发票,可否计算抵扣进项税
【问题】
2018年10月收到的高速公路过路费收费发票,还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答案】
财税【2017】90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所以2018年10月收到的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