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境外贷款而出具银行保函发生的保函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
我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取得境外贷款而出具银行保函发生的保函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收入有关,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又进一步明确,对外提供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具体是指与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境内企业对境外子公司有投资,可以取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综上分析,您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取得境外贷款而出具银行保函发生的保函费用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