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税款
【问题】
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在平时取得报酬时如何预扣税款?
【答案】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每月预扣时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附加税费-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以上请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