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的无偿借贷业务,按视同销售计算利息并补缴营业税吗
【问题】
若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业务发生在2016年5月营改增之前,是不是仍需参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按视同销售计算利息并补缴营业税?
【答案】
依据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营业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包括企业间的无偿借贷,所以您说的情况原则上不用补缴营业税。具体建议您再咨询一下主管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