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纳税人收到之前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问题】
我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转为小规模后收到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贵公司应在主管税务机关为您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