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缴纳所得税,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可否分摊分公司税款
【问题】
总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分公司很小,也要分摊50%的税款吗?总公司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可以分摊分公司的税款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