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按成本价变更代持的股权转让,是否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
我公司之前以职工作为名义股东成立了一个公司,公司成立时,持股的三位职工和企业签有承诺书(承认我公司是实际出资人)和代持股份协议,现在要职工按成本价将代持的股权转让变更回我公司,职工个人是否会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依据上述规定,代持人按成本价转让给公司,属于价格偏低但有合理理由,具体建议您跟主管税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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