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可否作为入账并在税前扣除的依据
【问题】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的资产,可以评估报告作为入账并在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答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的资产,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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