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取得完税凭证,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
前两个月代扣代缴的国外企业的增值税取得完税凭证,发生当月全部计入费用,现在发现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在这个月抵扣进项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综上规定可知,目前对于进项税额抵扣有期限规定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其他可以抵扣的凭证没有期限的要求,因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的国外企业的增值税取得完税凭证,发生当月全部计入费用,现在发现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在这个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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