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退房,支付个人的补偿款是否缴纳个税
【问题】
房屋已经交付买受人,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退房而支付个人的补偿款是否缴纳个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7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补偿款的个人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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