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等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
企业取得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和广告咨询服务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十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规定如下: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和广告咨询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企业取得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和广告咨询服务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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