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剩余进项税额忘记抵扣,现在还可以抵扣吗
【问题】
不动产剩余进项税额应在2019年4月份(即第13个月)抵扣,但是4月份忘记抵扣了,现在还可以抵扣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不动产剩余进项税额应在2019年4月份(即第13个月)抵扣而未抵扣的,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可以选择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一月份抵扣剩余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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