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丢失,其进项税额转出应按原值转出吗
企业丢失的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其进项税额转出应按原值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二条、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企业丢失的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应按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