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问题】
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是否免交个税?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属于福利费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综合分析可知,员工的回家探亲路费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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