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宣告分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证券结算公司申报吗
【问题】
上市公司宣告分配股息红利,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的个税是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吗?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的个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上市公司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的个税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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