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销售退货,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问题】
2018年发生的销售,在2019年4月发生退货,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案】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所以,2019年4月发生退货不调整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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