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是加计抵减的计提基数吗
【问题】
我们公司是旅游公司,旅游服务适用差额纳税政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抵减的计提基数?
【答案】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两个文件分别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因此,您说的情况,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作为加计抵减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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