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给香港股东分配2008年前利润,免征所得税吗
【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2019年给香港企业股东分配2008年以前累计未分配的利润,香港企业股东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19年给香港企业股东分配2008年以前累计未分配的利润,香港企业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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