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时收的诚意金属于销售开发产品的预收款吗
【问题】
河北会员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时收的诚意金属于销售开发产品的预收款吗?
【答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以上答复仅针对河北企业,其他地区请参考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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