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中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土增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中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土增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案】
国税函【2010】220号: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所以,不按金融机构的发票扣除财务费用的,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包括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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