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材料取得的代开发票已核定征收个税,还需汇算清缴吗
【问题】
个人销售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当地税务机关按1.5%核定征收了个税,明年是否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规定,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综上规定可知,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因此,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已按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明年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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