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煤炭向购买方收取运杂费是否计入资源税计税销售额中
【问题】
销售煤炭向购买方收取运杂费是否计入资源税计税销售额中?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七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煤炭过程中承担的运杂费如果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七条的四个条件,在缴纳资源税时可以从计税销售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