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意外险,取得的发票上的备注栏上没有写保险单号是否可以
【问题】
给员工购买意外险支付保险费取得的发票上的备注栏上没有写保险单号是否可以?
【答案】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要求下来服务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序号 |
发票业务类型 |
备注栏注明信息 |
政策依据 |
1 |
货物运输 |
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2 |
建筑服务 |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3 |
销售不动产 |
不动产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4 |
出租不动产 |
不动产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
5 |
保险公司收取交强险保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
6 |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
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依据上述规定,给员工购买意外险支付保险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上没有填写保险单号,开具发票是符合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的。